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70號
CHDV,106,司促,3970,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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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芷羚
張巧莉張麗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內並無證物二之債務人信
  用卡申請書影本,故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張芷羚張巧莉即張
  麗瑞所簽發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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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