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18號
CHDV,106,司促,3918,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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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翔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登宸
人           12號
一、債務人翔程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對債務人翔程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謝登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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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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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實 際 消 費 金 額 │ 計 息 本 金  │ 利 息 起 算 日 │  備   註   │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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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消費款1,036元    │
│001 │1,109元       │1,036元     │104年10月12日     │-現金回饋43元    │
│  │          │        │           │-現金回饋30元    │
│  │          │        │           │=1,036元      │
├──┼──────────┼────────┼───────────┼──────────┤
│002 │1,173元       │1,173元     │104年10月14日     │          │
├──┼──────────┼────────┼───────────┼──────────┤
│003 │1,177元       │1,177元     │104年10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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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694元        │694元      │104年10月19日     │          │
├──┼──────────┼────────┼───────────┼──────────┤
│005 │1,055元       │1,055元     │104年10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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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70元        │970元      │104年10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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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300元        │        │           │違約金不計算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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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400元        │        │           │違約金不計算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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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500元        │        │           │違約金不計算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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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