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08號
CHDV,106,司促,3908,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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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呈彥即蔡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呈彥即蔡志瑋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6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4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79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蔡呈彥即蔡志瑋於民國106年2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
  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6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4月19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50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345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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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呈彥即蔡│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40886│志瑋431178│起     │      │       │
│  │元  │0000000000│      │      │       │
├──┼───┼─────┼──────┼──────┼───────┤
│ 004│新臺幣│蔡呈彥即蔡│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04000│志瑋463670│起     │      │       │
│  │元  │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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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