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廖冠泓
債 務 人 魏春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冠泓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101
年2月24日邀同債務人魏春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
動用期限自民國101年2月24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
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
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
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
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期為106年1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
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廖冠泓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2,20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魏春桃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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