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債 權 人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鯤
上列債權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美雲等三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美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達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秀賢(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