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58號
CHDV,106,司促,3858,201705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債 權 人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鯤
上列債權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美雲等三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美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達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秀賢(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1/1頁


參考資料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