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定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定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定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 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 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為得易 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部 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前開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5月10日 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 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合先敘明。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 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 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 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
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 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 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13之部分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7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10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 第175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 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 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 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 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 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 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 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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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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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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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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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5月22日 │104年7月19日 │104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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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853號 │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
│ │ │第17345號 │第173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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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沙簡字第61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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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沙簡字第61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
│決├──────┼───────────┼───────────┼───────────┤
│ │判 決│106年1月3日 │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12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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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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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 │106年度執字第2741號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
│ │ ├───────────┴───────────┤
│ │ │編號2-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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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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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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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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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22日 │104年10月29日 │105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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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
│ │第17345號 │第17345號 │第173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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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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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
│決├──────┼───────────┼───────────┼───────────┤
│ │判 決│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12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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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
│ ├───────────┴───────────┴───────────┤
│ │編號2-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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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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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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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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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3日 │105年4月7日 │10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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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
│ │第17345號 │第17345號 │第173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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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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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
│決├──────┼───────────┼───────────┼───────────┤
│ │判 決│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12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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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
│ ├───────────┴───────────┴───────────┤
│ │編號2-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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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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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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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22日 │105年4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
│ │第17345號 │第17345號 │第173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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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
│決├──────┼───────────┼───────────┼───────────┤
│ │判 決│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12日 │106年4月12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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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
│ ├───────────┴───────────┴───────────┤
│ │編號2-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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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
│罪 名│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13701號、│
│ │第17345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2月14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
│決├──────┼───────────┤
│ │判 決│106年4月12日 │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 │106年度執字第6996號 │
│ ├───────────│
│ │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 │
│ │刑9年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