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20號
CHDV,106,司促,3720,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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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蔡雅雯
債 務 人 謝岳霖
債 務 人 許明元
一、債務人蔡雅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伍佰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參拾陸元
  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蔡雅雯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謝岳霖許明元就前開債
  務應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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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