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64號
CHDV,106,司促,3664,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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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陳讚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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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