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85號
CHDV,106,司促,3285,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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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鍾慶煌因與債務人林仁通之全體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慶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為林仁通陳時英代繳地價稅金等相關證明文件,俾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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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