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26號
TCHM,106,聲,1626,201709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VAN TINH(陳文性)  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
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VAN TINH(陳文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RAN VAN TINH(陳文性)前犯強盜 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 106017656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 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 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 ,應注意及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