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96號
CHDV,105,重訴,96,2017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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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江四合
法定代理人 江宏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秀潾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萬8,1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336.89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30,0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798.6平方公尺(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5,667元(每平方公
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036/10,000=11,388,164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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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