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52號
CHDV,105,訴,552,2017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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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洪明發
被   告 王吉良
訴訟代理人 王源濟
被   告 王清苗
被   告 王文要
兼訴訟代理 王樹培
○           號
被   告 陳有用
被   告 王樹培
被   告 王瓶
被   告 王金識
被   告 王進行
被   告 王顏秀英
被   告 林福枝
被   告 林天送
被   告 林承葦
被   告 林奕沄
前列林承葦林奕沄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淑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香
被   告 林承德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行與事實及理由欄第二行中關於「面積6574平方公尺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面積6754平方公尺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地目建、面積6754平方公尺土地,誤載為「面積6574平方 公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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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