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37號
CHDV,105,訴,1237,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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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美芳
送達代收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家濠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6,880元,應徵裁判
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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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