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33號
CHDV,105,訴,1233,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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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火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溪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9,2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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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