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1號
CHDV,105,家訴,11,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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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趙宗根
原   告 趙令鍊
      李趙阿巧
      趙美
      郭趙月娥
      趙令安
      趙冰心
      王游春鄉
      游森煌
      游森喜
      游世方
      游美麗
原告兼前列
十一人之訴
訟代理人  趙木生
原   告 蔡碧霞
      蔡一清
      蔡宜芳
      蔡碧麗
      蔡韶淑
      蔡壹豐
      蔡碧綢
被   告 趙碧汝
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
被   告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浚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二、請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 元整,逾期未補繳,將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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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