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 告 趙宗根原 告 趙令鍊 李趙阿巧 趙美 郭趙月娥 趙令安 趙冰心 王游春鄉 游森煌 游森喜 游世方 游美麗原告兼前列十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趙木生原 告 蔡碧霞 蔡一清 蔡宜芳 蔡碧麗 蔡韶淑 蔡壹豐 蔡碧綢被 告 趙碧汝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被 告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浚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二、請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 元整,逾期未補繳,將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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