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王淑瓊被上訴人 許林秀鑾兼訴訟代理人 許瑞程被上訴人 楊炳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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