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51號
CHDV,103,訴,1251,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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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1號
原   告 蔡余淑瑕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複代理人  姚筑鈞
被   告 蔡遷
被   告 蔡萬甲
被   告 蔡長輝
訴訟代理人 蔡梓洲
訴訟代理人 蔡梓廷
被   告 蔡長嘉
訴訟代理人 蔡梓浪
被   告 蔡長江
訴訟代理人 林麗蘭
兼訴訟代理 蔡明杰
○           0號六樓
被   告 蔡明杰
被   告 蔡長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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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