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1號
CHDM,106,重附民,1,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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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芳語
被   告 陳慶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1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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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