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283號
原 告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陽計程車行之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6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