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06年度,624號
TCHM,106,抗,624,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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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24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忠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聲字第3522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2412號、106年度
執字第115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蔡忠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業 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 案,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業 經判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2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 。原裁定於主文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10月,已踰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1年+4月=1年4月),實有 不當,爰依法提起抗告,請依法撤銷原裁定,另為合法適當 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 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 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 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 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05號判 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蔡忠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判如附 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 判處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判 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在卷可稽。嗣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受刑人之請 求(民國106年8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106年度執聲 字第2412號執行卷可稽),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 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固 非無見。
㈡、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期最長者為1年(即附表 編號1),各刑合併之刑期為1年4月(即1年+4月),原審就 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本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至1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 ,始符合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然原審裁定未查,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年10月,顯逾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4月之法定外 部界限,其適用法律顯有違誤。檢察官抗告意旨指稱原審裁 定逾越外部界限,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併審 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 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內、外部界限,自為裁定酌予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蔡忠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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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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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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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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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6.02.11 │ 106.02.11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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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 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 │ 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6.06.22 │ 106.06.22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 106 年度訴字第1013號 │ 106 年度訴字第1013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6.07.11 │ 106.07.11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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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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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11582號。 │115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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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