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9號
PTDV,106,補,129,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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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王先傳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王文智
      王美伶
      洪享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675 元(
  計算式:93.47 ㎡×2500元/ ㎡=233675),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勿再提出「所有權個人全部」之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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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