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48號
PTDV,106,司票,348,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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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貴生陳氏霞謝貴香林金英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陳氏霞謝貴香林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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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