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8號聲 請 人 林聰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貴生、陳氏霞、謝貴香及林金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陳氏霞、謝貴香及林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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