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6號聲 請 人 潘芊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天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張天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