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00號
PTDV,106,司拍,100,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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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鄭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志豪於民國103 年2 月18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30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2 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鄭志豪向聲請人 借款251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3 年2 月21日起至123 年2 月21日止,自撥款日起,按240 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 對人鄭志豪自106 年1 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 200,126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 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志豪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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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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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水源│二 │153 │ │0 │59 │99.00 │150分 │ │
│ │ │ │ │ │ │ │ │ │ │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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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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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備 考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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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88 │民學路16巷45號│屏東市水源段二│鋼筋混凝土造│第一層85.88,總面積85.│ │全部│共有部分:水源段二│
│ │ │ │小段153地號 │、五層樓房 │88 │ │ │小段1436建號**1,45│
│ │ │ │ │ │ │ │ │2.96平方公尺,權利│
│ │ │ │ │ │ │ │ │範圍:0分之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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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