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8號
PTDV,106,司促,78,20170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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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號
債 權 人 陳楊明鶯
債 務 人 陳漢郎兼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陳慶芳兼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陳俊利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陳俊宏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陳志榮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陳信彰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陳佩琳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曾意筑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曾小芬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曾文鶯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曾巳軒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温宇庭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温宇珊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温承翰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温依倫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温羽芃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李政道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李穎明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李靜芳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傅景揚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傅舒嫻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傅景盈即陳鄭金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慶芳等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鄭金鳳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陳慶芳等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鄭金鳳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六、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文鶯發支付命令,經核
  債務人曾文鶯業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申登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核須向國外送達之;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
  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七、另債務人陳漢郎已於被繼承人陳鄭金鳳死亡後辦理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調取本院93年度繼字第103
  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明確,則債權人請求非繼承人陳漢郎
  給付被繼承人陳鄭金鳳積欠之債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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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