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78號
PTDV,106,司促,457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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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債 務 人 廖添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六0八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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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