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7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上列聲請人與向章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保全服務契約、存證信函收件回執(須有收件人簽收 之字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