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30號
PTDV,106,司促,453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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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
債 權 人 鄭清輝
債 務 人 古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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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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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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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3月8日 │60,000元   │106年3月8日 │EU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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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3月16日│60,000元   │106年3月16日│EU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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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