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22號
PTDV,106,司促,452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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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陳明義張佳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務明細表、加速條款約定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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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