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459號
PTDV,106,司促,445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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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李明哲即李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0六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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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