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403號
PTDV,106,司促,4403,201705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債 務 人 柯清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