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87號
PTDV,106,司促,428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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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鈺慈
      黃鳳珍
      林住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鈺慈於民國98年12月至103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黃鳳珍林住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8,884 元,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鈺慈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鳳珍林住旭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鳳珍、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8,884元 │住旭、林鈺│月1日起   │      │       │
│  │     │慈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鳳珍、林│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8,884元 │住旭、林鈺│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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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