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86號
PTDV,106,司促,4286,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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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辛東陽
      辛啟賓
      辛鄭金菊
一、債務人辛東陽辛啟賓辛鄭金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辛東陽於民國93年12月至97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辛
  啟賓、辛鄭金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67,156 元,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辛東陽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辛啟賓辛鄭金菊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辛東陽、辛│自民國106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67,156元 │啟賓、辛鄭│月21日起  │      │       │
│  │     │金菊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辛東陽、辛│自民國106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67,156元 │啟賓、辛鄭│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金菊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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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