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83號
PTDV,106,司促,4283,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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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型評
      王寶放
      張秀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型評於民國95年11月至97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王
  寶放、張秀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262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型評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寶放張秀娘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型評、王│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262元 │寶放、張秀│1 月4 日起 │      │       │
│  │    │娘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型評、王│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62元 │寶放、張秀│2 月5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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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