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10號
PTDV,106,司促,4110,201705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李忠霖
      李武男
      林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忠霖前於民國100 年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李武
  男、林麗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7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02,831 元,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忠霖自106 年1 月28日起未依
  約履行,計尚欠本金294,920 元及自105 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106 年1 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武男林麗敏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