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佑年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佑年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佑年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106 年7 月25日第 一次延長羈押,至106 年9 月24日,第一次延長之2 個月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共3 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1 罪),業經原審各判處罪刑後 ,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經本院訊問被告後 ,認其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其 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 9 月2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