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10號
PTDV,106,司促,4010,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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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林德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參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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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