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粕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06年度訴字第611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7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 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 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上訴理由就其所 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 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 ;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 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 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 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 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 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 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 12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 訴,其上訴理由略以:被告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 認犯行,充分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無謂耗費,犯後態度堪稱 良好,然原判決斟酌被告之一切情狀,仍就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對照其他法院之相同罪名相關判 決,有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者,均得易科罰金,是原審 之科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屬裁量濫 用;又被告育有二子,均屬稚齡,嗷嗷待哺,母親已屆62歲 高齡,僅以農、雜工為生,收入微薄、家境清寒,家中生計 均賴被告賺錢維持,原審判處上開刑期,未審酌被告執行徒 刑期間過長,將致被告之家計無人分擔,家庭身陷困頓,量 刑實屬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以勵自新云云。
三、經查,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 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 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
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 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 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審 酌被告甫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竟旋即再犯本案,顯見其未 能悔改並記取教訓;惟念及施用毒品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 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 ;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自述學歷為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仲介業、與妻子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 女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13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就施用 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原審顯 係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 形而為量定,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之情事。再者, 本案被告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本刑,分別 為有期徒刑六月、二月,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均 僅係酌加一月,已屬從低度量刑,更何況被告對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部分,未提任何上訴理由。至於其他施用毒品案件 之科刑,因各案件審酌之量刑情狀各不相同,本即不能引之 類比,例如被告上訴理由中所提及之他院判決,有施用第一 級毒品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者,係因該案被告自首而減輕其 刑之故,而本案被告並無此得以減輕其刑之事由,是上訴意 旨引諭失當,顯有誤會,且被告前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之事實,其不知自我戒惕,仍於極短時間再犯本案之 二罪,顯見被告並無戒除毒癮之決心,難認有悔悟之心,原 審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並無過重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指原審 判決量刑顯屬過重云云,尚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形式上觀察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 或不當之處,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 有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敘述而空泛之指摘,自非屬得上訴第二 審之具體理由。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提起之第 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