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85號
PTDV,106,司促,3885,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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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徐輝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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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