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97號
PTDV,106,司促,3797,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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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珍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陳建銘請求會款或票款?
三、若係請求會款:
 ㈠請提出全部之互助會單、繳款紀錄明細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互助會單須可看出會首及會員姓名、全部會員人數、期
  數、每期應繳期款金額等相關明細。)
 ㈡請分別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42
  0,000 元之計算式。
四、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票據號碼:CH278211、CH349207二紙
  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
  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
  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
  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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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