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85號
PTDV,106,司促,3785,201705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洪英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