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67號
PTDV,106,司促,3667,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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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許淑珠
      楊忠義
一、債務人楊許淑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貳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楊許淑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楊忠義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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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