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67號
PTDV,106,司促,3667,201705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許淑珠楊忠義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楊忠義究係為主債務人楊許淑珠之「連帶」保
  證人或係「一般」保證人?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承上,債務人楊忠義若係連帶保證人,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
  債務人為「連帶給付」?若係一般保證人,則應補正「如對
  債務人楊許淑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
  忠義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