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皓喆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曾祥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7,0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 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