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00號
PTDV,105,訴,700,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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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阮昱森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陳冠賢 
      陳萱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凱庭 
被   告 林陳秀月
      陳智祥 
      陳秀娥 
      陳秀雀 
      陳桂香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邱連嬌
被   告 釋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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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