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32號
PTDV,105,勞訴,32,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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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李秀治
訴訟代理人 馬慶德
被   告 有限責任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簡子棋
被   告 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郝靜宜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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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