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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3號
PTDV,104,建,3,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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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蕭瑞泉即蕭瑞泉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蔡政旺 
被   告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訴訟代理人 李龍魁 
      張啟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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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