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6年度,2號
PTDM,106,審交重附民,2,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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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水賀
      黃姚美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黃凱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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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