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21號
PTDM,106,交附民,2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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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郭吳美雲 (原名:吳美雲)
      吳金山
      吳品慧  (原名:吳美麗)
      吳峰瑞  (原名:吳金祥)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義
被   告 林怡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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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