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1097號
TCHM,106,上易,1097,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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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明旺
輔佐人即
被告之女  蕭子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
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6年6月5日送
達,扣除在途期間3日,上訴期間原於106年6月18日屆滿,因6月
18日為星期日,以6月19日為屆滿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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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